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方某1与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初567号
原告:方某1,男,1973年2月5日出生,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某,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2,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秦皇岛市。
原告方某1与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方某1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方某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