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孟某与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初563号
原告:孟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某、方某,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阎某2,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
被告:朱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秦皇岛市。
孟某与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娄某、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董富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