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91民初3966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法定代表人:阎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有效,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7月8日在被告**处购买了一户住宅,该住宅是被告**在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抵债所得,因二被告无法配合原告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说没啥意见,同意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买房事实属实,该案涉房屋是我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顶账的房屋,当时没有住,我也没和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无法直接将房屋过户给原告。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需支付秦皇岛市建行预算审计中心审计费42000元,因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无资金支付,由被告**代其向秦皇岛市建行预算审计中心支付了该费用,2002年8月16日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甲方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乙方**,经双方同意,就甲方欠乙方电子玻璃厂审计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电子玻璃厂决算审计费42000元人民币;二、甲方将山海关开发区胜意达院内甲方住宅楼一楼西室(约82.99㎡)抵给乙方所欠款项42000元人民币;三、经双方现场交钥匙后,双方互不相欠……。协议签订后,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山海关开发区东侧(郭庄)1-1-2号房屋、下房及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被告**,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人为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2020年7月8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东侧(郭庄)1-1-2号房屋及下房一间以100000元的价格卖给乙方;二、购房款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付清;三、该房屋在本协议生效前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生效后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四、该房屋在具备过户的条件下甲方无条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00000元,被告**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后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因登记产权人为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无该公司配合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故原告诉来我院。

本院认为,被告**与被告山海关住宅建筑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二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东侧(郭庄)1-1-2号房屋及下房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被告**各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