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43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宜仲、邸雪姣,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红旗小区B1-B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73143630X5。

法定代表人:靳志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志鹏、方可欣,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吕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34018209077。

法定代表人:阎克,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魏巍,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朱庆福,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子龙,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朱庆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