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与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570号

原告:***,男,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宜仲,河北法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红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73143630X5。

负责人:靳志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志鹏,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可欣,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孟姜镇吕家沟村海逸名都温泉假日酒店信用代码,911303034018209072。

法定代表人:阎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卉,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劼,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庆福,男,汉族,住秦皇岛,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v>

被告:**,男,汉族,住秦皇岛,住秦皇岛市开发区v>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被告朱庆福、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