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3民初110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民,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吕家沟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34018209072。

法定代表人:阎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劼,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诉称,1、依法判令确认被告**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于2002年8月16日所签订的协议书有效,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8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价值10万元;2、判令二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案涉房屋位于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移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梁德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