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00041号
原告营口市易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殿全,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代理人邹常友,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系该公司职员,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原告营口市易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永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于慧政,被告委托代理人邹常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5日,被告在绿岛生态园附近施工过程中,将原告单位的通信光缆及管道挖断。原告的抢修费用经法院委托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95000元。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光缆抢修费用95000元。
被告辩称,给原告通信光缆挖断事实存在,评估报告没有什么意见,听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在绿岛生态园附近施工过程中,将原告单位的通信光缆挖断。原告的抢修费用经法院委托进行评估,评估金额为950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评估报告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在绿岛生态园附近施工过程中,将原告单位的通信光缆挖断。原告的抢修费用经法院委托已经进行评估,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视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口市易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光缆抢修费用95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190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辽宁丰华发展集团道桥道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永利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