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2121号
原告:***,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秦皇岛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网公司)、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武公司)、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河镇政府)、第三人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公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