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303民初1930号
原告山海关区侯艳辉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海关区侯艳辉建材经销处负责人侯艳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被告兴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山海关区侯艳辉建材经销处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货物,被告即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价款,否则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057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实际为对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损失。逾期付款的损失按照应付货款489700元自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4057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被告兴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尊和该公司工作人员刘旭打电话联系原告,想要从原告处购买草坪砖、小荷兰砖和路边石,让原告进行备货并在2012年7月份进行供货。双方经过协商,确定草坪砖每平方米25元,小荷兰砖每平方米23元,路边石每块6元,并约定供货完毕后付款。商定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在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的工地供应了草坪砖、小荷兰砖和路边石。2012年12月9日,被告兴武公司工作人员刘旭向原告出具了供货结算单,确认被告的田庄亚龙湾小区用原告的水泥砖共计欠货款489700元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84000元,剩余货款405700元至今未付。原告因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山海关区侯艳辉建材经销处货款4057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按照489700元自2012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止,405700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3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万昆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