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303执异9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5日依法作出(2019)冀0303执恢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174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案外人李某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李某因上述房屋被本院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本院于2019年已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也被裁定按照撤回起诉处理,现案外人就同一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上述的规定,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2014年12月30日,就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秦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一、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龙湾新居项目利润人民币13445221.83元;二、石河镇人民政府对该债务在××镇办公室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不服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民一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告石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60299.66元;二、驳回原告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5)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7年6月6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3民终901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5003.17元;维持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生效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2017年7月3日,本院向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送达(2015)冀0303执581号通知书,要求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自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务4189963.17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通知书送达后,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石河镇人民政府未提出异议未履行。2018年8月21日,本院就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冀0303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工程款4145003.17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秦皇岛秦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2019年3月6日,本院送达(2019)冀0303执恢21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石河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174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财产;查封石河镇新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未销售的坐落在石河镇田庄村的亚龙湾小区一期三号沿街商业南一(共两层)、南二(共两层)、南三(共两层)、南四(共两层)四套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案外人李某于2019年5月31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亚龙湾门市房3栋8至9号两套二层商服用房的查封。本院审查后认为案外人人李某不是石河镇田庄村、团练村、高建庄村三村村民,无权购买该房屋,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李某出售该房屋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因此案外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山海关兴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亚龙湾小区门市房买卖合同无效。故对案外人李某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于2019年6月30日作出(2019)冀03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请求。后案外人李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8日向李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冀0303民初2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驳回案外人李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勇
人民陪审员 李莹
人民陪审员 李伟
书 记 员 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