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岱民初字第3495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岱岳区山口镇东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