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11民初4865号之二
原告: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三十团机关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任团长。
原告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保全费3270元计54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