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822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润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山口南村。
被保全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区山口台商投资。
被保全人:***,男性,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后迓××号。
被保全人:**,女性,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后迓××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润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7.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