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金乡县绿健菌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11执异18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乡县绿健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吴海村。
法定代表人:周三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周海修,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系金乡县绿健菌业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8)鲁0911执1357号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乡县绿健菌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周海修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举行了听证。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乡县绿健菌业有限公司及周海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同意和解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自愿撤回追加周海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周海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山东山成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周海修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