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晋县唐邱镇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528民初2254号

原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宁高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坚,该公司预算部经理。

被告:宁晋县***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晋县***南马庄村。

负责人:黄爱民,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力路桥公司")与被告宁晋县***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马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志坚、被告宁晋县***南马庄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黄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73781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LPR值4.65%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的利息3121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4月5日签订《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经村民小组验收合格,被告于2020年1月份支付给原告14万元后再不支付剩余的工程费用,至今拖欠工程款达473781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LPR值为4.65%,因此,以473781元为基数,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利息计算值为32310元。

宁晋县***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对利息不认可。2、不承担诉讼费。3、所诉具体数额不清楚,但肯定欠。如树地承包不出去,村里没收入,没有经济来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街道硬化工程,建筑总面积5261.5平方米;街道路面94元/每平方米,总硬化面积5361.5平方米,总价款494581元;下水道322米,每米350元,总价款112700元;下水井13个,每个500元,总价款6500元;以上总工程价款613781元,施工期限90天。付款方式:开工付总工程款30%,工程完工验收后付工程款总额70%。该工程由原告垫资完成,施工结束后,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南马庄村委会出具《南马庄街道硬化工程验收报告》。2020年1月2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0000元,剩余工程款473781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工程验收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承包被告街道硬化工程施工,原告施工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应当及时履行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现被告未能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对此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利息一项,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对工程垫资利息并无约定,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晋县***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3781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被告宁晋县***南马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4152元,原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英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永涛

书 记 员 张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