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1606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久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邓栅子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26MA0DA9H574。
法定代表人:郭艳玲,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晋县城宁高路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859096962X3。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经理。
被告:阎桂娟,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久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阳商贸公司)与被告河北宁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力公司)、阎桂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久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久阳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1.00元,减半收取计856.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久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明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佟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