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禹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川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81民初2864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强,河北君茂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川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东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L493324042。
法定代表人:刘远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霸州市禹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开发区大何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571310651L。
法定代表人:许贺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良,河北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北京川北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霸州市禹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广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