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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申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宇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