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07元,由原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
书记员 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