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191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
书记员 严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