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1191民初1605号
原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恩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且双方已经履行完毕。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双方就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纠纷。调解协议中所称的一次性了结,应包括双方各自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现原告又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镇江新区北港南路交通设施工程由被告承建,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天(从2016年11月15日到2016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276657.71元,具体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工期按合同工期考核,每延期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四进行处罚;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基础开挖时付合同价的30%,信号灯杆线安装结束,付合同价的40%,工程结束调试好与交警平台对接上,正常使用后付合同价的10%,工程审计结束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5%保修期到付清;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算起为三年。
因原告未按约付款,被告将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共计542875.25元。该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8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苏1191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原、被告间就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以44万元(含质保金)结算,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24万元,如到期未付,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原、被告就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该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驳回原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9元,由原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张 红
法官助理 靳芝凝
书 记 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