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5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1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市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保障住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戎霞名下位于镇江市学府路105号第4层房屋(产权证号为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94914号)。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案外人戎霞名下位于镇江市学府路105号第4层房屋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案外人戎霞名下位于镇江市房屋的查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案外人戎霞名下位于镇江市房屋(产权证号为苏(2017)镇江市不动产权第009491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晓青
书记员 蒋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