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3473号之六
原告:***,女,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女,195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5元,减半收取4847.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3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谢鋆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