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魏居毕、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魏居所与***、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民初字第2342号
原告魏居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27号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名都广场A座12层东首。
法定代表人诸葛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居所诉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居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居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蒋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