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3民初2351号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7473004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515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83元,减半收取1079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