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938号
原告:*****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云山街道平山社区云宿路69号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1MGXBQ9F。
法定代表人:于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慈宇,***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街道胜利路115号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5158W。
法定代表人:刘成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广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管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