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523号
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大浦开发区临洪大道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747300498。
法定代表人:李大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楠、李小双(实习),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胜利路115号1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4695158W。
法定代表人:刘成建。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先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9元,减半收取1595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