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民初3876号
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胜利路115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荣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7元减半收取400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