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执异110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汉族,1992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梁,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事保全申请人: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商贸城六区1#楼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201108。
法定代表人:邢猛,该公司总经理。
民事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沈丘县行政新区尚德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5735797261。
法定代表人:房墉,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依据2021年5月6日作出的(2021)豫16民初29号之三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沈丘槐府六号三期27#楼(1层至18层在建工程)、28#(1层至18层在建工程)、29#楼(1层至18层在建工程)一案中,案外人**对查封其中位于沈丘县槐府六号小区29#1801号房屋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称,请求对沈丘县××小区××#××号房屋依法予以解封。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1日,**从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处购买了沈丘县××小区××#××号房屋一套,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向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付清了房款。因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原因,房屋迟迟未交房。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支持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在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1)豫16民初29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沈丘槐府六号三期27#楼(1层至18层在建工程)、28#(1层至18层在建工程)、29#楼(1层至18层在建工程)。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21)豫16执保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沈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沈丘槐府六号三期27#楼(1层至18层在建工程)、28#(1层至18层在建工程)、29#楼(1层至18层在建工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后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查封公告,查封以上房产。当日,本院作出(2021)豫16执保27号结案通知书,以(2021)豫16民初29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结案。后案外人**对查沈丘县××小区××#××号号房屋不服,提起异议。
**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关于**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问题,本案是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与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前签订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支付相应价款,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正式发票,**的异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沈丘县槐店回族镇东环路与尚德路交叉口沈丘县槐府六号小区29#1801号房屋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学智
审判员 胡江涛
审判员 曹纪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田亚美
书记员田雨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