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新浦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民初4768号
原告:周口新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高营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0UKYJ46。
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鸿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张文飞,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商贸城六区1号楼1幢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578201108。
原告周口新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飞、安徽炬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周口新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口新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发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董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