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5336号
原告裴国晓,女,汉族,1981年2月8日生,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吴江市绿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国晓与被告吴江市绿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国晓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国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国晓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