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市绿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苏州市**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市绿城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