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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某经营部、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5398号 原告:新沂某经营部,住所地新沂市。 经营者:***,男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沂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新沂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某经营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新沂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