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81民初5398号
原告:新沂某经营部,住所地新沂市。
经营者:***,男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沂某经营部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新沂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沂某经营部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新沂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