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执保794号
申请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申请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作化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2997384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提供5.7万元现金作为本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1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