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2民初6195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信用代码91340100752997384Q。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70元,合计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