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民终45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咸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耀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兵,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玥,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一审起诉,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20元,由苏州顶裕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中安金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徐旭红

审 判 员  张玉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 慎

书 记 员  杨弯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