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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初2980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02号长兴大厦北区裙楼2楼整层。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陆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房 红
审判员 胡月皓
审判员 张兴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尤文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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