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永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733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诉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