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733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沪***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诉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计2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