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初3073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