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202民初7230号
原告:时贺福,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男,199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淮,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A1407-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60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一道河路696号建工大厦13层。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贺福、***与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贺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贺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阚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