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03民初2191号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中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3756844465E。
法定代表人:徐广忠,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光杰,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民,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清河居委会双清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604K。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周 莉
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冰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