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3民初4185号
原告: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
向阳办事处致富路社区刘池120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Q8419E(1-1)。
法定代表人:王文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东,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
市颍州区清河东路916号怡和城市广场A1407-A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604K。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利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素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梦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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