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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74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玛342127196208063610。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8650308XX。
负责人:牛永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光辉,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清河东路**怡和城市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604K。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安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1,住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1200MA2NWHC25G(1-1)。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安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