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74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身份证号玛342127196208063610。
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0278650308XX。
负责人:牛永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光辉,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清河东路**怡和城市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95072604K。
法定代表人:李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安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1,住阜阳市开发区新安大道********1200MA2NWHC25G(1-1)。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阜阳市颍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徽展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阜阳安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 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