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685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1/20)。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文,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龙潭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148XA(4-7)。
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