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5154号
原告:***,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龙潭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148X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刘影,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阚 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