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6296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王店居委会龙潭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8495148XA。
法定代表人:曹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颍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2595元,合计2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