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012执12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高邮市花湾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豪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武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豪腾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012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峰
审 判 员 陈修怀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