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4民初4347号
原告:***,女,1949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告:江苏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花湾路**。
法定代表人:陈正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子明,男,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高邮市,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div>
负责人:高继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富,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广陵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赵广才
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
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卞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