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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2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顾景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连云港市海州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从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江苏田湾(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开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7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500元,由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双艳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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