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6040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宁芜路紫金城市花园3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PMWDDX3。
经营者:***,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街府前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7201964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东南印象城办公C座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X4FBM1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YJ5H0X。
法定代表人:**清。
被告: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西山街道滨湖西路南段特2号(意邦环球商业广场三号楼)一层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ADAG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鹏山路26号***广场2幢1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1FD2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诉被告江苏***煌建设有限公司、***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冠道贸易有限公司、鄂州市思凡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互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2元,减半收取3141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1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和胜金属材料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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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周 媛